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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闻客户端 | 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登陆”舟山西轩岛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 编辑:沈家迪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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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检察官、法官、渔业科研人员、渔民代表等协助下,万余尾大黄鱼、黑鲷、条石鲷、褐菖鮋、海蜇、乌贼等海洋生物苗种从舟山市西轩渔业科技岛“游”向大海。

当天,宁波海事法院、舟山市检察院、舟山市法院、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在舟山市西轩渔业科技岛联合设立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并举行揭牌仪式。该基地基于非法捕捞开展生态补偿修复而建立,也是首个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

有“渔业科技岛”之称的西轩岛是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试验场,主要从事海水围塘健康养殖模式的生产性试验、示范和推广,海洋生物苗种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培育、暂养等。

近年来,舟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创新实践了“打击非法捕捞+海洋生态修复”的新模式,通过督促磋商、诉前调解、提起诉讼等形式,积极探索修复方式个性化、损害赔偿规范化、部门协作一体化,对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实现全覆盖,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格局。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野生动物多样性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结合违法当事人意愿制定生态修复补偿方案,用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鱼类等海洋生物苗种放归大海,让海洋生态修复“看得见”“摸得着”。

此外,舟山市检察院还与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签署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增殖流放(海洋生态修复)基地合作协作》。根据该合作协议,检察机关办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将交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海洋生态修复)活动。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将根据年度增殖放流(海洋生态修复)安排、资金到账情况等,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同时,双方还将在非法捕捞案件涉渔涉案物品认(鉴)定、生物资源损害方式认定及损害评估、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

“在非法捕捞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缴纳的赔偿金可以增殖放流形势直接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既可体现侵权人积极参与修复生态环境的态度,也有助于提升生态修复及时性。”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征介绍,司法机关携手专业科研机构设立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旨在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合力为百姓守护好“蓝色粮仓”。

(相关链接:https://tianmunews.com/news.html?id=249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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