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区建设的推进,新区各种改革试验过程中的先行先试必须从以政策先发效应为主导转向以寻求法制为保障为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本课题组认为,新区的立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一、制定“基本法”
要尽早出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条例》具有新区建设“基本法”的地位, 是一部综合性的、变革性的法规, 既为新区建设的方向、目标和路径定位, 也为其他与新区改革试验相关的单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在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引。
二、争取立法权
当务之急是要争取特别授权立法权,保障新区法制供给。全国性立法不可能针对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时作出回应。因此,新区建设发展所需要的地方立法不仅要有省级地方立法,舟山市也应有独立地方立法权。并且舟山应通过着力争取授权立法权而获取独立地方立法权。因为授权立法要高于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可以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补充,尤其是特别授权立法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三、创新行政法
要通过推进“小政府、大部制”和海洋综合管理取向的机构改革,最终建成与新区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创新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着力构建综合性的、具有广泛职权的海洋行政执法一体化机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高效便民的海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达。
四、完善经济法
要着重完善海洋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立法项目的选择必须依托和体现的三个基本向度:海洋产业链条发展的立法需求;海洋生态保护的立法需求;海陆统筹协调发展的立法需求。要从法制需求出发结合《规划》从以下层面上进行梳理:第一,国家已有什么法律、法规,舟山应制定什么配套法规、规章;第二,国家还没有相关立法,舟山应先行制定什么法律、法规;第三,国家已有相关立法,舟山应作如变通规定。
五、健全社会法
要在建立符合市场化的就业促进机制、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固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改进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军民融合发展等领域通过出台相应法规和规章,既为新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将创新成果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